原因:
今年一月中晚上我正帶著 A 工作的新人認識環境時,有台汽車停在公司未開放的地方,一位太太下車後我請他們將車挪至別處或特約停車場,車上的先生隨即搖下車窗,手裡按壓著電擊棒恐嚇我,緊接著下車開始盧小小,三不五時就來句髒話問候,在過程中也作勢要衝上前攻擊我。
事發後想想實在太誇張了!於是決定去派出所報警,在五月收到傳票
114 年 5 月 13 日 下午 3 時 10 分
到法警室報到後在庭外稍坐一會兒,隨後庭內的警察請我進去,那時被告就坐我旁邊,似乎是已經先訊問一陣子了,檢察官表示案件嚴重性不大且對方是初犯,希望我能和被告談和解
我:我沒有這方面的經驗,不了解和解是以什麼形式和解
檢察官:通常都是賠償和解金
我:那和解金有所謂的有上下限嗎?
檢察官:沒有
我:大多是落在於多少錢呢?
不太確定檢察官是不是提到"幾千塊",總之,我表示從朋友那給予的建議,希望和解金落在 3 ~ 5 萬之間(是說他們比我還要狠!多數要我直接開 10 萬,反正對方一定會殺價)
被告:如果覺得金額不合理呢?
檢察官:無法賠償的話,你犯什麼就判什麼
整個過程花不到十分鐘就結束了,出庭後我們在外頭等警察拿文件過來簽名,被告先是說抱歉,對於自己的脾氣太過衝動,但同時也不能理解為何就不能通融一下?
我告訴被告,檢察官不是有問該場地是否有張貼請勿停車的公告?(還很大一張)那既然有為什麼還要停?當初在我勸導的時候你直接移走不就不會有後續的事發生?
還有你對"通融"是不是有什麼誤解?如果你今天有急事得暫停;又或者家人因為生病急需就醫而闖了紅燈,那才叫情有可原可以通融,但你現在停在這只是在方便自己,況且我們也有特約停車場
期間,他一直在狡辯淡化自己的作為,稱我們兩個男生走出來對他一個六十幾歲腳不方便的老人家,他拿出電擊棒只是要威嚇,"這個電擊棒不會造成威脅"等荒謬言論,當時我和同事也只是站在原地動也沒動,這位先生已經不曉得要衝過來幾回了,還好他太太一直擋在先生前,不然我還真怕自己會出事…(同事說他緊張的在後面準備接住倒下的我 😂)
接著,我說"你是電過人嗎?不然你怎麼知道不會有事?"知道他說什麼嗎?他居然說他電過狗… "所以你覺得電狗沒事電人也不會有事?你要不要電電看你自己?"我說道,他將口袋中的電擊棒拿出我不曉得這位阿伯會做什麼傻事,於是趕緊補句你要電你自己去外面試我不想看到
最後,他說"難道不能握個手當個朋友"之類的垃圾話… 我回了句"我沒有要跟你當朋友"即結束交談
服務業做這麼久,第一次遇到這種事… 尤其是對方搖下車窗壓著電擊棒的那一瞬間,會讓你覺得自己怎麼會碰到這種鳥事?整個超荒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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